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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外观设计中文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应予无效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一判决厘清了《专利法》第五条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上的认定,值得仔细研读。

案件争议焦点:产品视图中标注 “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 字样,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应被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违反法律、不妨害公共利益。

具体理由:

(1)未认定是否违反法律

其认为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带有人民币图案,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带有国旗图案,若无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视图中的文字违反相关法律,应提交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予以证明。

(2)不妨害公共利益

       其认为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这样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本案专利视图中的文字内容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
       (3)无职权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虚假宣传,其认为会误导公众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并非面向公众的商业宣传途径和手段,专利行政部门也非产品质量标准的认证机构,判断本专利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但妨害公共利益。

具体理由:

       (1)不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在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的情况下,本专利未违反专利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两部法律。

(2)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本案中,本专利在其正面显著位置标有“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字样,使其实施或使用会妨害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设计。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及检测报告,即便认为被检产品与本专利具有对应关系,但因前述检测内容系针对具体产品的保密性能,而非本案所涉产品的外观设计,故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在本专利上标注“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具有正当性。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在审查国某公司另一专利申请过程中,亦将类似情况认定为违反了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该申请也因删除了相关文字获得授权。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既违反法律,也妨害公共利益。

(1)外观设计的文字内容应受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制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上的文字内容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文字内容仍应当受到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制,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2)文字标注内容应当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没有证据证明密码锁类产品必须标注检测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类产品必须通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才能对外销售。检测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即便面对标注检测信息的要求或需求,也应根据产品制造或销售当时的检测状况进行标注。专利权人在本专利产品正面较为显著的位置、以较大字体标注“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并非必要,而是具有宣传、推销商品的目的,其标注内容应当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3)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且妨害了公共利益
       现行的2021年修正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本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前文分析,以宣传、推销商品为目的,在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称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应当宣告无效。
       本案中,专利权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由“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出具,该中心名称中并无“国家保密局”字样。且检测机构的名称为“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并非本专利标注的“安全保密”测评中心。本专利使用“国家保密局”字样贴靠国家机关,既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也会使社会公众对测评中心的性质产生误解,导致社会公众误以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国家保密局对本专利产品的性能予以认可,妨害了公共利益。
       关于本专利在产品未取得检测时标注检测信息的问题。现行的2021年修正的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现行的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专利权人在本案中提供的最早检测证书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后,且产品类型及产品型号与本专利并不完全一致。而与本专利名称接近的产品取得检测证书的时间更在本专利申请日四年之后。专利权人在二审庭审时亦自认在本专利提出申请时并未取得检测证书。而且,检测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提交检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现行标准。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的标注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专利产品已经通过了相关检测,既违反了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也妨害了公共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不一律禁止产品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注产品经过相关测试、检测的信息,但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不得误导公众,且可以在制造、销售过程中进行标注,而非在产品尚未通过测试、检测时即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予以标注。
       (4)字样作为图案本身属于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其内容并不属于“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关于本专利是否属于“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一审判决以本专利属于“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为由认定本专利未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本院认为,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根据该规定,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仅其商业性实施,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受到法律禁止、限制,则该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虽然文字内容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从本专利主视图可清楚看到产品正面密码区域下方标注有“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字样,该字样作为图案本身属于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其内容并不属于“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标注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企业应以此为鉴,在专利申请中兼顾设计美感与法律合规,确保创新成果经得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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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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