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决:外观设计中文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应予无效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一判决厘清了《专利法》第五条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上的认定,值得仔细研读。
案件争议焦点:产品视图中标注 “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 字样,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应被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违反法律、不妨害公共利益。
具体理由:
(1)未认定是否违反法律
其认为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带有人民币图案,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带有国旗图案,若无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视图中的文字违反相关法律,应提交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予以证明。
(2)不妨害公共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但妨害公共利益。
具体理由:
(1)不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在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的情况下,本专利未违反专利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两部法律。
(2)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本案中,本专利在其正面显著位置标有“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字样,使其实施或使用会妨害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设计。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及检测报告,即便认为被检产品与本专利具有对应关系,但因前述检测内容系针对具体产品的保密性能,而非本案所涉产品的外观设计,故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在本专利上标注“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具有正当性。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在审查国某公司另一专利申请过程中,亦将类似情况认定为违反了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该申请也因删除了相关文字获得授权。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既违反法律,也妨害公共利益。
(1)外观设计的文字内容应受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制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上的文字内容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文字内容仍应当受到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制,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2)文字标注内容应当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案件意义:
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标注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企业应以此为鉴,在专利申请中兼顾设计美感与法律合规,确保创新成果经得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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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