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中国的比较
新加坡与中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立法框架、保护条件、审查方式、合案申请规则、国际申请途径、优先权规则、侵权判断标准方面梳理:
一、立法框架
新加坡
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依据《注册外观设计法》(Registered Designs Act)管理,与《专利法》(Patents Act)分立。
明确排除纯功能性设计,规定外观设计需为“应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装饰,且具有视觉吸引力”,功能性设计需通过发明专利保护。
中国
外观设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统一管理,第二条明确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未明文排除功能性设计,但实践中若设计“仅由技术功能决定”可能因缺乏美感被驳回(《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4)。
二、保护条件
1、新颖性与创造性
新加坡:
《注册外观设计法》第5条要求设计需“新颖且具有独特性”,即“在申请日前未向公众披露,且与现有设计相比有明显区别”。
中国: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且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要求
新加坡:
外观设计无需具备实用功能,仅需“适用于工业产品”(《注册外观设计法》第2条)。
中国:
《专利法》第二条要求“适于工业应用”,即设计需能批量生产。
三、审查方式
新加坡:
《注册外观设计法》规定仅进行形式审查(如文件完整性、分类正确性),不实质审查新颖性(第17条)。
中国:
《专利法》第四十条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明显实质性缺陷”(如违反公序良俗),但无深度检索程序。
四、保护期限
新加坡:
《注册外观设计法》第21条规定初始保护期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中国:
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将保护期延长至15年,自申请日起算且无需续展。
五、合案申请规则
新加坡:
《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13条允许同一类别下最多50项设计合并申请。
中国: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可合案申请,但最多10项且需“设计特征高度关联”。
六、国际申请途径
新加坡:
依据《海牙协定》提交国际申请,享有6个月优先权(《专利法》第26A条)。
中国:
2022年加入《海牙协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同步适用国际申请规则。
七、优先权规则
新加坡:
依据《巴黎公约》主张12个月优先权(《专利法》第26条)。
中国: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同样规定12个月优先权,与《巴黎公约》一致。
八、侵权判定标准
新加坡:
《注册外观设计法》第30条要求“普通观察者整体视觉混淆”,比对时排除功能性特征。
中国: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解释明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一般消费者认知为准。
总结
新加坡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以形式审查、最多50项设计合并申请和灵活续展为特点,适合快速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