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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丧失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权利,即便又增资,仍应负违法减资责任。

笔者曾写过一篇《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的文章,链接如下: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

该文提醒债权人,在债务人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尤其是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起诉减资股东,因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使债权人丧失依法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可要求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目前笔者代理的某案减资股东被诉后,又决议增资了,那增资的行为能免去其违法减资的责任吗?

从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二者是独立的行为,不应免除其违法减资的责任。同时也搜索了在先判决,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判决对该问题有论述,并最终认定减资股东仍应承担违法减资的责任。现摘录部分判决内容,与大家分享。

本案系因公司减资而引起的纠纷,由于公司减资减少了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比增资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在于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

对于在减资后又将注册资本增资,未影响偿债能力的问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减资后又增资,确实没有导致公司清偿能力和责任财产的减损。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对公司清偿能力和注册资本的信赖只能基于对股东的信赖,公司减资后又增资,导致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对股东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基础。

本案系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导致债权实现受损为由主张的侵权赔偿之诉,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故增资未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减资股东,不当减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导致公司不能全面清偿其减资前所负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诉人主张其减资行为与债权人债权受损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违法减资后增资的判例,普遍支持股东责任不豁免,核心在于程序违法性的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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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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